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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0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冉秀云与重庆熙江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秀云,重庆熙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839号原告:冉秀云,女,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重庆熙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4号16幢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54285769R。法定代表人:曹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秀云诉被告重庆熙江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秀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秀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秀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冉秀云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