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合锋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锋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合锋,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系河北省广平县广平镇袁庄村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1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院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合锋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丽敏、薛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合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0日22时许,广平县大马庄村的王志国驾驶冀D×××××牌照号的小客车,沿大马庄村乡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中与步行的马新春发生碰撞,造成马新春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在发生事故后王志国(已判)找到张合锋、樊勤朝(另案处理),并让樊勤朝顶替自己,樊勤朝在明知王志国开车肇事的情况下顶替王志国,称自己开车肇事并隐瞒事情真相。张合锋在明知王志国开车肇事的情况下,做虚假证言,称樊勤朝开车交通肇事并隐瞒事情真相,包庇王志国。被告人张合锋于2016年7月6日被邯郸东站派出所民警在邯郸东站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合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合锋在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合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22时许,广平县大马庄村的王志国驾驶牌照为冀D×××××的小型客车,沿大马庄村乡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步行的马新春发生碰撞,造成马新春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王志国(已判)找到张合锋、樊勤朝(另案处理),并让樊勤朝顶替自己,樊勤朝在明知王志国开车肇事的情况下顶替王志国,称自己开车肇事并隐瞒事情真相。张合锋在明知王志国开车肇事的情况下,作虚假证言,称樊勤朝开车交通肇事并隐瞒事情真相,包庇王志国。另查明,2016年7月6日,被告人张合锋在邯郸东站被邯郸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又查明,被告人张合锋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21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31日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4年6月3日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本案案发时被告人张合锋仍处于缓刑考验期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秦某证言,证实农历3月13,其丈夫张合锋说3月15过会,待会有几个朋友过来在家吃点饭。大概六七点的时候,他朋友过去了,其都不认识。9点多的时候其回家了,他们在院里吃饭,过了不久就都走了。其和孩子在屋睡觉,后来张合锋也过去了,待了一会他用其手机和一个叫治国的人打电话,说出事了,他要出去。到11点时,其给张合锋打电话,张合锋说他在医院,不回去了。等到快明时其醒了发现张合锋在屋睡了,不知道啥时回来的。等到农历3月15日会当天,有两个人拿了一张照片对其说要是有人问,就说有照片上这个人,随后那两个人和张合锋说了一会就走了。2、证人袁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20日晚上18时左右,其和其婆婆刘秀芬、公公樊勤朝在家吃晚饭后,其就抱着女儿去北面邻家马海军家串门了。到20时左右其就回家睡觉了,睡到半夜时候听见街门那有人说话。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20日18时左右,其和其丈夫樊勤朝还有儿媳妇吃完饭后,其和樊勤朝就睡觉了。正睡着觉时王志国给樊勤朝打电话说你喝酒了吗,樊勤朝说没有,然后王志国说他开车出了点事撞住一个人,你出来一下吧。停了会王志国就来喊叫街门,随后樊勤朝就出去和他一块走了。4、证人樊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21日,其给家里回电话,家里人告诉其其父亲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人了,其就来交警队问问怎么回事。5、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20日22时左右,其在广平县医院120值班,其接到电话报警,说在大马庄小区往南走没多远,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到达事故现场后,看见一伤者在道路东侧麦地躺着,一个人在搂着他头。其认识这个人,知道是马庄村人,大约40多岁,平头,1米7左右,中等身材。6、另案人王志国供述,供认2016年4月20日20时左右,其开其的冀D×××××宝骏730小型客车去袁庄村张合锋家吃饭,其喝了一瓶多啤酒,吃完饭后其开车从张合锋家向东走,在大马庄村北的南北公路上撞死了同村的步行老人。交通肇事后想到其的驾驶证是大车的证,怕降级,就想找个人顶替一下。当时张合锋给其打电话,其给他说开车出事了,然后张合锋就和刘俊强一起来了。到现场后其给他说了说事情的经过,并给他说想找个人顶替一下。后来张合锋就给他的亲戚打电话,想叫他亲戚顶替我,人家不愿意。后来其想起来了本村的樊勤朝,给他打了电话后他在家呢,就和张合锋、其妻子、刘俊强一起到樊勤朝家中,其在那求了樊勤朝一大会,樊勤朝同意顶替其。然后一起开车到案发现场去,到那后樊勤朝给警察说他是司机,警察调查了一会就叫他们去医院看望被撞的那个人,到了医院警察给樊勤朝抽血了,就叫他们先回家了,当时听说被撞的那个人不行了。从医院出来后,樊勤朝在车上说最好编的圆一点,如果人家问他当时去干啥了咋的说啊,张合锋说就说在他家里赶会了,樊勤朝又问人家问喝了什么酒怎么说,张合锋说喝了T8白酒和啤酒,问吃了啥菜就说有鸡子有肘子有鱼啥也有就行了。樊勤朝又说人家问他咋的去的,让张合锋去他家里把他的电车骑到张合锋家里,后来张合锋就去了。第二天的时候,其又拿了樊勤朝的一张照片去张合锋家,方便张合锋家属认识樊勤朝,以后有人问的时候好说。后来樊勤朝住到看守所了。交警队找张合锋他一直不敢去,后来他问其怎么办,其说就按照以前商量好的说就行了,然后他就去交警队说明情况了,到那了说了假话,再后来其听说他被抓了。7、另案人樊勤朝供述,供认2016年04月20日22时左右,王志国开车在广平县大马庄村后南北的乡间公路上开车撞死一个人,其顶替王志国了,被刑事拘留的。2016年4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其在家里睡觉时接到了王志国的电话,他问其喝酒了没有,其说没有喝酒。王志国说他出了车祸,撞到人了,他喝酒了,叫其顶替他一下,其当时没有答应,就挂断了电话。后来过了有五六分钟的时间,其听见有人敲门,就和其媳妇一起出来了,打开门后一看是王志国和张合锋,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和王志国的媳妇,王志国叫其顶替他一下,帮一下忙,其说不能顶替他,他说人没有事,一直在哀求,因为平常和他关系特别好,就答应他了。其说啥情况啊,警察问时咋的说啊,张合锋说警察问起来就说是在他家赶会来,在那喝酒来,菜有鸡子有鱼有肘子,喝酒喝了T8酒。后来到了现场,警察问谁是司机,其说是其,然后就叫其吹气测酒精,后来又带其到医院抽血。到医院后其问张合锋,人家问咋的到他去家的,张合锋说就说是你自己骑电动车去的。其说电车还在其家里呢,你把电车骑过去吧,然后张合锋说他去其家里把电车骑到他家里去。次日其就去交警队按照王志国和张合锋教的给交警队的警察说了,后来就被拘留了。8、被告人张合锋供述,供认2016年农历3月14的晚上,因为第二天村里过会,其就让几个关系不错的朋友来其家赶会,当天晚上来的有王志国、老利的、张飞涛、张俊广、张松等人。当时几个人喝的啤酒和白酒,喝完酒吃完饭后,这几个人就离开其家了。王志国来时是开着自己家车来的,其看他喝了酒就让他把车放到其家里,他不听自己开车走了,其叫他到家后给其回个电话。在这几个人离开后其收拾了一下就睡觉了,过了十几分钟看王志国还没给其回电话,其就给他打过去了,当时他的手机一直在通话中,后来打不通,过了一会其又打电话打通了,王志国说他开车撞了个人,在大马庄村后地那,让其过来。到现场后王志国给其说叫其找个人顶替他,其想了想就给亲戚许荣打电话,叫他顶替王志国,他没有同意,其就给王志国说人家不同意。过了一会王志国说樊勤朝在家,去找他,刘俊强开车带着其和王志国、王志国妻子往樊勤朝家走。后来樊勤朝就一起上了车,看来是同意了顶替王志国。樊勤朝到车上后说警察问他时他咋的说,其当时给樊勤朝说就说是在其家赶会,要问喝的啥酒,就说是T8白酒还有啤酒,樊勤朝说人家问吃了什么菜,其说有鸡的、肘子、鱼,啥也有。后来到现场后警察问谁是车主,王志国说是他,又问说谁是司机,樊勤朝说是他,然后警察就要他们出示行车证和驾驶证,后来让樊勤朝吹酒精测试。然后几个人就往医院看望被撞的那个人,听医生说人不行了,警察又领着樊勤朝去抽血。后几个人从医院出来了,上车后樊勤朝说往其家看看认认门,其就领着他往家去了一趟。樊勤朝说人家要问他咋的往你家去的怎么说,让去他家骑电车,其骑上樊勤朝的电车后就回家了。后来几个人都去交警队说情况,其一直没去,过了一段时间交警队又找其,其就给王志国联系,王志国说就按当时商量的说就行,到了交警队其也是按樊勤朝是司机开车出的事说了假话,作了伪证。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1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详单。1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合锋明知他人犯罪,为使他人逃避法律追究,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对其犯包庇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合锋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合锋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与本次犯罪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广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张合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张合锋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本院(2014)广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光霞审 判 员 任诗君人民陪审员 李世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