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董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2995号原告董某,女,汉族,1989年6月21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丹丹,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生,住郸城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梁某自愿与原告董某离婚;原被告所生儿子梁鑫铄由被告梁某抚养,原告董某负担抚养费每年六千元整,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原告董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自此两清,再无纠缠。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