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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高密市华阳家用纺织品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高密市华阳家用纺织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589号申请人:赵某。被申请人:高密市华阳家用纺织品厂,地址:高密市双羊镇万隆超市东门对面。经营者:刘某申请人赵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相应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赵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洪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