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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74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攸县支行与易小斌、刘小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王育龙,王秋英,阳新亮,田甜,易小斌,刘小霞,谢秋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代表人廖文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平婷,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王育龙,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王秋英(系王育龙之妻),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阳新亮,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田甜(系阳新亮之妻),女,1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易小斌,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刘小霞(系易小斌之妻),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谢秋云,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育龙、王秋英、阳新亮、田甜、易小斌、刘小霞、谢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育龙、王秋英、阳新亮、田甜、易小斌、刘小霞、谢秋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曼生

审 判 员  肖文雅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约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