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行申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洪伟与海城市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洪伟,海城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10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洪伟,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田水南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城市公安局。住所地:海城市永安路**号。李洪伟因诉海城市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2016)辽03行终1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洪伟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的拘留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行政职权,以非法手段强拆房屋,达到强拆目的。2、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正确使用法律法规,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证明申请人持有“爆炸性危险物质”,属于违法行政行为。3、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未示证,未提供检查证。处罚决定没有履行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没有依法送达。4、被申请人对作出的拘留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范围内作出处理。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李洪伟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申诉人海城市公安局依据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处罚幅度内作出公(海)决定【2015】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李洪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对李洪伟进行了送达。上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洪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李洪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洪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祥楹代理审判员  白宇欣代理审判员  程文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