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4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4286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曾某某,男。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彬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