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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张俭与史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俭,史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788号原告:张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扬,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健。原告张俭诉被告史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俭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张俭负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宏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