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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曾俊泽、陈翠玲与王鸿春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俊泽,陈翠玲,王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俊泽,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翠玲,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华、李毅芬(实习),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鸿春,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锋、陈珑,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俊泽、陈翠玲因与被上诉人王鸿春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0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曾俊泽、陈翠玲上诉称,本案《债务及担保确认书》的版本系王鸿春提供的,合同上载明的签订地点系打印字体,根本不存在双方约定的事实,且所谓的约定签订地点为厦门市思明区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实际的签订地点是在龙海市,本案与厦门市思明区没有任何实际性的联系。因此,本案不存在所谓的约定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由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的一类。讼争《债务及担保确认书》约定管辖明确具体,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曾俊泽、陈翠玲上诉主张签订地实际为龙海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