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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侯伸刚与许立瑞、侯玮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伸刚,许立瑞,侯玮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580号申请人:侯伸刚。被申请人:许立瑞。被申请人:侯玮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侯伸刚诉被申请人许立瑞、侯玮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伸刚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侯伸刚已交保证金50000元,且自愿以其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G×××××)一辆提供担保,案外人侯尚俭自愿以其所有的北斗星牌微型轿车(车牌号:鲁G×××××)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申请人侯伸刚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G×××××)一辆,查封案外人侯尚俭所有的北斗星牌微型轿车(车牌号:鲁G×××××)一辆。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兴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