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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特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吉林省福建商会诉请求确认人民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中日友好会馆,吉林省福建商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特130号申请人:长春中日友好会馆,地址长春市经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兴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英民,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吉林省福建商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陈金富,会长。委托代理人:杨世平,副秘书长。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长春中日友好会馆与吉林省福建商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4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吉林省福建商会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长春中日友好会馆欠款4344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长春中日友好会馆与吉林省福建商会关于2016年10月24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林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