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3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杨坤与赵新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源,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3执674号申请执行人:赵新源,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库车县。被执行人:杨坤,男,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坤在库车县齐满镇四村有承包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坤所有的新NYD3**号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健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曹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