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省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4446号原告: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城电子正街22号。法定代表人:赵玉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秀琴,女,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陕西省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秀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民事诉讼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25元。审判员 赵士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