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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22民督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沈明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沈明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22民督562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新河路6号。负责人温永松,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沈明乐,男,1983年8月5日出生,住址:揭西县。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申请费人民币8元,由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浩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楚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