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22民督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沈明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沈明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22民督562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新河路6号。负责人温永松,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沈明乐,男,1983年8月5日出生,住址:揭西县。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申请费人民币8元,由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浩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楚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