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1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盘县柏果镇柏果村一组、盘县柏果镇柏果村二组等与盘县人民政府、盘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县柏果镇柏果村一组,盘县柏果镇柏果村二组,盘县柏果镇柏果村三组,盘县人民政府,盘县国土资源局,余启,李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221行初95号原告盘县柏果镇柏果村一组,住所地盘县柏果镇柏果村*组。代表人孔亚敏,女,系该组组长。原告盘县柏果镇柏果村二组,住所地盘县柏果镇柏果村*组。代表人胡小苏,女,系该组组长。原告盘县柏果镇柏果村三组,住所地盘县柏果镇柏果村*组。代表人包崇玉,男,系该组组长。三原告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玉道,系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3200910240964。被告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盘县红果镇党政大楼。法定代表人李令波,系该县县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文江,系盘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被告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盘县红果镇干沟桥。法定代表人段宇峰,系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迅冉,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余启,男,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住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仕尧,系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825444。第三人李兴华,其他基本情况不祥。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的原告盘县柏果镇柏果村一组、盘县柏果镇柏果村二组、盘县柏果镇柏果村三组诉被告被告盘县人民政府、盘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余启、李兴华国有土地使用权颁证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县柏果镇柏果村一组、二组、三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县柏果镇柏果村一组、二组、三组负担。审 判 长 丁银良审 判 员 范允兰人民陪审员 韩 陆二0一六年十月是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