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晓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23执35号移送执行: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晓棋,男,汉族,广东省南澳县人,住南澳县。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吴晓棋罚金一案,本院(2016)粤0523刑初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晓棋应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和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吴晓棋没有主动履行缴纳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晓棋已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和执行费5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523执3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柯英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卓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