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郑云华与被告崔树林、第三人马树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华,崔树林,马树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424号原告郑云华。委托代理人东艳彬,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树林。委托代理人宋希海,内蒙古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树文。委托代理人宋希辉,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华与被告崔树林、第三人马树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云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郑云华负担。审判员 张 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