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徐芳明与崔代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芳明,崔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徐芳明,男,汉族,1972年03月生,现住甘肃省。被执行人:崔代军,男,汉族,1985年12月生。徐芳明与崔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汪卫东审判员李增泉审判员吴海喜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马晓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