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邵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53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邵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25元,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剩余8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