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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邵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53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邵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25元,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剩余8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