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秘运青与林海岗(刚)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秘运青,林海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514号申请执行人:秘运青。被执行人:林海岗(刚)。本院在执行秘运青与林海岗(刚)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海岗(刚)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梦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