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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段春波与被告韩玉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春波,韩玉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281号原告:段春波,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被告:韩玉雪,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街。原告段春波与被告韩玉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段春波于2016年10月24日以已收到二被告给付的全部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春波以已收到二被告给付的全部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玉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春波撤回对被告韩玉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段春波负担。审判员  段锦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