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6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金鑫木制品加工厂与宁波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金鑫木制品加工厂,宁波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188号之一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金鑫木制品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84322699T)。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算山村。负责人:叶钟良,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雨东,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77661353P)。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陈山西路88号3幢1号。法定代表人:胡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金鑫木制品加工厂与被告宁波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金鑫木制品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金鑫木制品加工厂负担。审 判 员 孙 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邱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