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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恢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日彩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恢32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彩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恢328号申请执行人:日彩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张优胜。委托代理人:雷晓莉,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冯广华。被执行人:冯广华,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日彩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冯广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401318.8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冯广华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富银路11号北幢702房和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第5栋1001房房产两套以及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地下室负1层243人防车位一个。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本案需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需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恢3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周海涛执行员  金圆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绮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