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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终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史平、吴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平,吴念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终第330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平,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住泌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念,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泌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平、吴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5)泌刑初字第003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史平、吴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史平、吴念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刑初字第0032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新华审判员  王建峰审判员  赵全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