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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雷光聪申请执行刘龙怀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03)富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新都支行62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