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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6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窦建国与被告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建国,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838号原告:窦建国,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候智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郭强。委托代理人:董俊俊,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建国与被告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建国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窦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窦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16元人民币本院减半收取8258元人民币窦建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