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彬诉被执行人临泽县新华猪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彬,临泽县新华种猪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彬,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临泽县乐民小区11号楼3单元。被执行人:临泽县新华种猪场。法定代表人汪永高,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志彬与被执行人临泽县新华镇种猪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泽县新华镇种猪场因经营不善,无能力履行,且在本庭积案较多,案件标的较大;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企业登记部门无其他投资股权,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均无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存款;而现有资产超标的,且无法变卖或拍卖变现;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认可本院的“四查”结果以及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