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5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州君雄国际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全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君雄国际物业有限公司,王全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607号原告:徐州君雄国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锦绣华庭小区26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何智雄,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全胜。原告徐州君雄国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徐州君雄国际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君雄国际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君雄国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君雄国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妙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