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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338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翟学亮、新乡市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学亮,新乡市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384之一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范凤玲,女,汉族,1959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李老家乡彭庄村5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翟学亮,男,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新乡市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南环路李村。负责人:丁良运,经理。申请人范凤玲与被申请人翟学亮、被申请人新乡市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豫1425民初338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豫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担保人黄峰彦自愿用其所有的豫N×××××号车为申请人范凤玲作担保。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新乡市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豫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二、解除担保人黄峰彦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张明喜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