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205号原告:庹某。被告:陈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告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庹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