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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205号原告:庹某。被告:陈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告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庹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