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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李美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李美旺,范钟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1964号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李勇(系杨某的父亲),男,农民,住顺昌县。法定代理人:冯玉燕(系杨某的母亲),女,汉族,农民,住顺昌县。被告:李某。被告:李美旺(系李某的父亲),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福建省顺昌升升木业公司职员,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顺昌县。被告:范钟华(系李某的母亲),女,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福建省顺昌县升升木业公司职员,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顺昌县。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范钟华、李美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李勇、冯玉燕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林金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陈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