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辉农与骆志阳、骆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农,骆志阳,骆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2733号原告:刘辉农,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福,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志阳,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骆雪芬,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刘辉农与被告骆志阳、骆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辉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志阳、骆雪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后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辉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骆志阳、骆雪芬共同偿还借款60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日和2015年11月1日,骆志阳因资金周转之需分别向刘辉农借款50万元、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多次催讨,无法偿还。骆雪芬与骆志阳系夫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偿还。骆志阳、骆雪芬未作答辩。本案审理过程中,刘辉农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两份、银行流水明细、结婚登记申请材料。骆志阳、骆雪芬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结合刘辉农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刘辉农与骆志阳原为连襟关系。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1月9日期间,刘辉农多次转账给骆志阳,分别为:2013年9月11日1万元、2013年9月17日19.5万元、2103年10月11日2.85万元、2013年11月19日10万元、2013年11月26日1.2万元、2013年12月2日5000元,2013年12月6日2000元、2014年1月9日1.9万元,同时支付了部分现金。2014年11月1日,骆志阳出具一份《借条》给刘辉农,确认向其借款50万元。之后,骆志阳又陆续向刘辉农借款,刘辉农转账1.5万元,其余均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骆志阳于2015年11月1日另出具一份《借条》给刘辉农,确认向其借款10万元。另查,骆雪芬与骆志阳系夫妻,二人于1999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骆志阳出具给刘辉农的两份《借条》,分别载明向刘辉农借款50万元、10万元。刘辉农主张本案《借条》系陆续借款结算而成,款项部分以现金交付,部分转账,骆志阳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刘辉农可随时主张骆志阳还款。因此,刘辉农请求骆志阳偿还借款6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骆雪芬与骆志阳系夫妻,上述借款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借,骆雪芬与骆志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具有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骆雪芬应共同偿还。骆志阳、骆雪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骆志阳、骆雪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辉农借款60万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付该款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骆志阳、骆雪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福达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