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宫磊磊、成菊菊与崔磊、沈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磊磊,成菊菊,崔磊,沈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财保22号申请人:宫磊磊,男,汉族,1990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人:成菊菊,女,汉族,1991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永庆,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婷婷,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崔磊,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沈燕,女,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宫磊磊、成菊菊与被申请人崔磊、沈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东、丹霞路南蓝色湖畔X幢XXX室房屋产权(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60XXX号),并提供了担保。合肥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6年10月24日提交本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宫磊磊、成菊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崔磊、沈燕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东、丹霞路南蓝色湖畔X幢XXX室房屋产权(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60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太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