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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6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周新花与山东莒县大渔水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花,山东莒县大渔水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6164号申请人:周新花,女。被申请人:山东莒县大渔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西环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32628098Y。法定代表人:董家英,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新花与被申请人山东莒县大渔水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周新花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莒县大渔水产品有限公司名下的的鲁LBV6**号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新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莒县大渔水产品有限公司名下的的鲁LBV6**。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当事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周新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立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