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郑海洲与胡兴山、高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826执恢165号本院在执行郑海洲与胡兴山、高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兴山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6)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胡兴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