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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公交广告发布中心、李英淳、白山市公交广告装饰装潢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白山市公交广告发布中心,李英淳,白山市公交广告装饰装潢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6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张翀,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公交广告发布中心。法定代表人:李英淳,该中心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英淳,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白山市公交广告发布中心经理,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一审第三人:白山市公交广告装饰装潢公司。负责人:李英淳。再审申请人白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公交广告发布中心、李英淳及一审第三人白山市公交广告装饰装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白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再2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上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查。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耿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