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振武、郑金女、陈丽琴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振武,郑金,陈丽琴,陈福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黄振武,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郑金女,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丽琴,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福灵,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振武、郑金女、陈丽琴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振武、郑金女、陈丽琴陈福灵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振武的本案抵押物即位于本市菁城街道外环东路606号房产(土地证号:漳国用﹤2006﹥第09**号、房产权证号:漳房字第08695、086**号)已被另案查封,并属另案抵押物,正在协调处置中,被执行人陈丽琴每月工资收入被另案裁定提起(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振武的抵押物已拍卖成交或被执行人有除上述财产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