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先华、刘昌斌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先华,丹江口市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安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刘昌斌,王严,宁德斌,许光均,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异3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郑先华,男,生于1968年1月9日,汉族。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车站路中国银行*楼。被执行人:刘昌斌,男,生于1971年11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王严,女,生于1974年10月7日,汉族。执行人 丹江口市安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陵园路。组织机构代码55069504-6。被执行人:宁德斌,女,生于1971年3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许光均,男,生于1964年2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勇,男,生于1973年6月2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斌昌、王严、丹江口市安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宁德斌、许光均、郑先华、陈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郑先华对本院作出的(2016)鄂0381执1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先华撤回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陈勇审判员潘如文审判员郭冬梅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杨青伟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