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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刑终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念刘某、黄卫星黄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念刘某,黄卫星黄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终1155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念刘某,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息烽县,捕前住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黄卫星黄某某,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贵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卫星黄某某、刘念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黔0103刑初1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卫星黄某某、刘念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黄卫星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刘念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念刘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其容留、介绍卖淫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刑初129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峥嵘代理审判员  陆 燕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