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庆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刑初47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庆辉,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章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6]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庆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庆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赵庆辉驾驶鲁MUK51**轿车,沿本市明水城区石河街由北往南行驶至石河街铁路立交桥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26mg/100ml,遂将赵庆辉带至章丘市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备检。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赵庆辉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另查明,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赵庆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庆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归案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被告人赵庆辉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鉴定报告、现场照片、证人金绪忠的证言、被告人赵庆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庆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庆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庆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曹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