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徐义与马永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义,马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徐义,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马永志,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永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