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刑初139-1号被告人胡某某(女,务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本院于年8月17日作出(2016)湘062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被告人胡某某曾因该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抓获,自抓获之日至刑事拘留的时间应予折抵刑期。现特补充裁定如下:一、原(2016)湘062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第1页第2段第6行第5字应更正为“3”,即“年12月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更正为“年12月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二、原(2016)湘062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3段“……即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现更正为“……即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审 判 长 王晚东审 判 员 张占南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