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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刑初139-1号被告人胡某某(女,务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本院于年8月17日作出(2016)湘062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被告人胡某某曾因该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抓获,自抓获之日至刑事拘留的时间应予折抵刑期。现特补充裁定如下:一、原(2016)湘062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第1页第2段第6行第5字应更正为“3”,即“年12月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更正为“年12月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二、原(2016)湘062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3段“……即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现更正为“……即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审 判 长  王晚东审 判 员  张占南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