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米亚飞诉毕力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亚飞,毕力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2300号原告米亚飞,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毕力格,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米亚飞诉被告毕力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亚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二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