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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振忠与被执行人叶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振忠,叶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段振忠,男,1946年4月7日出生,住钟祥市。被执行人叶思英,女,1962年4月9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段振忠与叶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振忠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思英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叶思英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段振忠在限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叶思英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叶思英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振忠如发现被执行人叶思英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