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终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立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陈振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林立贞,陈振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2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青年路73号漳浦县供销社综合大楼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8935317-1。主要负责人:管雪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城,福建乐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立贞,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链煌,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春,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陈振安,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立贞及原审被告陈振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3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以和林立贞及陈振安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于伦审判员 陈春生审判员 陈育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延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