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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国土资源局与滨州生龙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区国土资源局,滨州生龙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鸣区兴武大道17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9925-5。法定代表人潘辉德,局长。委托代理人苏诚海,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刘宝宁,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办事员。被执行人滨州生龙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华强科技孵化园1号综合楼309-8室。组织机构代码:32740609-6。法定代表人张章生。本院在执行南宁市武鸣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武(华)国土资罚字(2015)7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122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