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1、谨某等与刘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谨某,刘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2047号原告:刘某1,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原告:谨某,女,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普,浚县浚州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2,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1、谨某与被告刘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1、谨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谨某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1、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1、谨某负担。审判员 董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彦利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