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昌伦申请执行鲜诗贵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伦,鲜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李昌伦,男,1960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被执行人鲜诗贵,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受理的李昌伦申请执行鲜诗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113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作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