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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昌伦申请执行鲜诗贵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伦,鲜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李昌伦,男,1960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被执行人鲜诗贵,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受理的李昌伦申请执行鲜诗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113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作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