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4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荣广等三人诉李建忠、罗庆美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广,陈荣昌,吴正洪,李建忠,罗庆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24民初195号原告:陈荣广,男,农民,住建水县。原告:陈荣昌,男,农民,住建水县。原告:吴正洪,男,农民,住建水县。被告:李建忠,男,农民,住建水县。被告:罗庆美,女,农民,住建水县。原告陈荣广、陈荣昌、吴正洪与被告李建忠、罗庆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以(2016)云2524民初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李建忠、罗庆美停止在争议的地埂和水沟处施工。该案经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裁定驳回原告陈荣广、陈荣昌、吴正洪的起诉,该裁定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建忠、罗庆美停止其在原、被告争议的地埂和水沟处的施工行为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 锦 清审判员 张 永 波审判员 龙 兆 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浆(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