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万楚玉与王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楚玉,王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1238号原告万楚玉,女,25岁,1991年9月8日,汉族。被告王明,男,28岁,1987年11月24日,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万楚玉诉王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治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楚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楚玉负担。审判员 赵学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敏 百度搜索“”